宁人社〔2013〕117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关于明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0]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案件:
(一)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军队师级及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驻宁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的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在宁中央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企业的下属单位,其它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之外的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上市企业、市属国有及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七)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民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八)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上述第(四)、(五)、(六)、(七)款的用人单位在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区和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分别由发生地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各区(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案件:
(一)区级(园区)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区(园区)直属事业单位及区(园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区和(园区)所属及其以下各类用人单位,区级和(园区)机关及其下属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机构驻区分局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在市和区(园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其它私营(个体工商户等)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类连锁经营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具有驻外、外派性质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七)外省市各类企业驻苏、驻宁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外省市企业在宁用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上述第(六)款的用人单位在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区和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因外派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原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宁劳仲委〔2009〕2号)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3年4月19日
抄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